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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中的纪律 | 三大党章规定入党候补期 考验思想觉悟和斗争决心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   发布日期:

        1923年7月在广州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即三大党章。三大党章基本保持了二大党章的基本结构和内容。同时,为了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保证党员的质量,适应不断高涨的革命事业的需要,三大党章在新党员“候补期”及党员“自请出党”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

  三大提出“建立强大的群众共产党”

  三大之前,党一直处于秘密状态,组织发展比较缓慢。通过发动和领导工人运动,党组织逐渐接触到中国无产阶级中最有组织纪律性、最有团结性、觉悟最高的一部分力量,培养了一大批符合入党条件的工人积极分子。如何将这批积极分子吸纳进入党的队伍,进而发展党的组织、促进革命工作,成为三大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三大报告中提出:“就地区来说,上海的同志为党做的工作太少。北京的同志由于不了解建党工作,造成了很多困难。湖北的同志没能及时防止冲突,因而工人的力量未能增加。只有湖南的同志可以说工作得很好。”可见,当时全党大都存在组织工作经验不足的弱点。

  三大召开时,大会决定与国民党实行党内合作。同时,大会还决定将党建成一个群众性的政党,提出:“我们加入国民党,但仍旧保存我们的组织,并须努力从各工人团体中,从国民党左派中,吸收真有阶级觉悟的革命分子,渐渐扩大我们的组织,谨严我们的纪律,以立强大的群众共产党之基础。”对“凡已了解国民革命之必要更进而有阶级觉悟的革命分子,当尽量加入我们自己的组织”。

  严格入党手续,加强党员管理

  党在加强组织建设方面,不仅重“量”,而且更加重“质”。为此三大党章进行了如下修订:一是将原来的只需一个介绍人改为“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之党员二人之介绍”;二是将原来的党员入党须经地方执行委员会许可并报告区执行委员会、由区执行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才能成为正式党员的规定,修改为经小组会议通过,地方委员会审查,区委员会批准,才能成为候补党员,还补充规定“经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承认之党员,当通告该党员所在地之地方委员会”;三是规定候补党员须有“候补期”,候补党员身份不同,候补期长度不同,劳动者候补期三个月,非劳动者候补期六个月。候补党员在履行义务方面与正式党员相同,在行使权利方面则有所不同——候补党员只能参加小组会议,只有发言权和选举权,没有被选举权;即使是中央委员会直接承认的党员,也必须经过候补期的考验。

  三大之所以对党员入党手续作出严格的规定,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中国农民和其他小资产阶级占人口绝大多数,党要壮大组织,必须大量吸收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入党。为了防止他们将农民意识、小资产阶级思想甚至剥削思想带入党内,需要设置一个“候补期”,认真考验思想觉悟和斗争决心。二是为了建立革命统一战线,三大决定中国共产党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中国国民党。为了防止党员受到国民党党内资产阶级落后思想的侵蚀,需要采取措施提高对党员要求,审查和防止投机分子入党。

  首次提出“自请出党”规范程序

  三大党章中唯一新增的条文,是关于党员可以“自请出党”,即自愿退党。三大党章第四条明确规定:“党员自请出党,须经过区之决定,收回其党证及其他重要文件,并须由介绍人担保其严守本党一切秘密,如违时,由区执行委员会采用适当手段对待之。”

  新增“自请出党”一条,一方面在形式上规定必须“收回党证”和“重要文件”,这是组织程序和组织制度完善的体现。另一方面,这也是一种带有很强保密意识的政治规矩,是完善党内监督的体现。特别是,强调如果退党者违犯保密纪律,则“区执行委员会采用适当手段对待之”,这是执行纪律从严从实的体现。二大党章中,仅规定了开除出党的情形,三大党章新增“自请出党”的条款,是对二大党章的重要补充,使得党员退出规定更加合理,有利于党组织的健康发展。(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徐嘉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王小宁 整理)